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晴雨伞的安全性能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。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品伞面、塑料伞面及不同材料伞架制作的直骨和缩折晴雨伞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 gb/t 18830-2002 纺织品 防紫外线性能的评定 3 安全性能要求 3.1 伞帽(伞顶套)尺寸 3.1.1 伞帽(伞顶套)顶端最小尺寸(直径或长度)不得小于9mm,高度不得大于80mm。 3.1.2 童伞的伞帽(伞顶套)外形必须是球形或园弧形,其顶端直径不得小于15 mm。 3.2 伞珠头 3.2.1 伞珠头端面必须呈球形或圆弧形,直径不得小于3mm,童伞伞珠头直径不得小于5 mm。 3.2.2 伞打开时,伞珠头不得自行脱落。 3.3 开关性能 手动伞开伞后,片弹簧及联杆片弹簧均应起到定位作用,自开伞应关伞可靠,不允许失控;各零部件不得出现影响正常使用的变形或损坏。 3.4 使用安全要求 在使用过程中伞的可触及部位不允许有伤害人体的尖锐角、锐利边缘。 3.5 伞杆、伞柄结合牢度 伞杆、伞柄的结合应能承受150n静拉力不移位。 3.6 伞面防紫外线性能 标识为具有防紫外线功能的产品,其伞面防紫外线能力必须达到upf>30且t(uva)av<5%。 4 试验方法 4.1 伞帽(伞顶套)尺寸 4.1.1 顶端最小尺寸(直径或长度)用精度为0.02mm游标卡尺直接测量,分别在不同位置测量三次,以测量结果的最小值表示。 4.1.2 高度用精度为0.02mm深度游标卡尺直接测量,将伞打开,测量伞帽(伞顶套)顶端到伞面的距离,分别在不同位置测量三次,以测量结果的值表示。 4.2 伞珠头 4.2.1 直径用精度为0.02mm游标卡尺直接测量,任取5个伞珠头测量,以测量结果的最小值表示。 4.2.2 连续开关伞10次,检查伞珠头是否脱落。 4.3 开关性能 手握伞柄来回转动三次,然后开关伞五次。 4.4 使用安全要求 4.4.1 将尖锐角对准锐尖测量仪测量孔,检查被测试的是否能插入锐尖测量仪达到规定的深度。被测插入深度决定了锐利度。如果能接触到凹入测量盖0.38mm±0.02mm的感应头,并可克服 2.5 n的弹簧力,使感应头移动0.12mm±0.02mm,锐尖测量仪指示灯亮,则该确定为尖锐角。 4.4.2 将人造皮肤(厚度为0.066~0.090mm的压敏型聚四氟乙烯带)缠绕一层在锐边测量仪的芯轴上,使芯轴与锐利边缘成直角,向芯轴施加6 n的力,开动测量仪使芯轴旋转一周,如果测试带有50%被完全割裂,则该边缘被认为是锐利边缘。 4.5 伞杆、伞柄结合牢度 固定伞杆,用测力计沿伞杆轴向均匀施以规定的拉力。 4.6 伞面防紫外线性能 按gb/t 18830-2002的规定进行测定。 5 检验规则 本标准规定的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。 5.1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,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: a)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; b) 正式生产后,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 c)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; d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 e)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客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 5.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项目,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的合格批中随机抽取,每次型式检验抽取3把,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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